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7344号
李杰:
原告深圳洞庭湖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73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474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945.6(以47419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8日为109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七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电话:0755-2503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