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8309、18311-18320、18322-18324、18328-18329、18335、18337、18340-18343、18345-18347、18349-18351、18354-18359、18362-18365、18367-183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赖远娟、王子源、欧阳利、刘四建、赖丽娜、凌虹、王东、罗京文、赖文辉、杨南、孙刚、芦俊成、彭伟、杨再永、戴辉、王磊、许东洋、王峰、张青、孙健波、李亨保、刘冬尧、钟文、肖健、李凤飞、王路程、徐孝生、陈雪梅、谢灯、李海林、韩建业、古志捷、杨云强、冯伟、王跃华、陈富寿、吴法、谢才力、林进璇、吕明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告赖远娟、王子源、欧阳利、刘四建、赖丽娜、凌虹、王东、罗京文、赖文辉、杨南、孙刚、芦俊成、彭伟、杨再永、戴辉、王磊、许东洋、王峰、张青、孙健波、李亨保、刘冬尧、钟文、肖健、李凤飞、王路程、徐孝生、陈雪梅、谢灯、李海林、韩建业、古志捷、杨云强、冯伟、王跃华、陈富寿、吴法、谢才力、林进璇、吕明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8309、18311-18320、18322-18324、18328-18329、18335、18337、18340-18343、18345-18347、18349-18351、18354-18359、18362-18365、18367-183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9月26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张玉鹏
电话:0755-82633620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