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幸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粤0303民初2052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303民初20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幸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伍碧珍支付赔偿金总计423771.25元;
二、驳回原告伍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陈刚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幸佳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负担859元,被告深圳市幸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深圳市幸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