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580号
发布时间:2018-03-08 11:37:46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应才: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303民初19580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19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应才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洲本金27000元,并以2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9月12日起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辉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57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被告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