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琼、黄材军: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材军、吴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9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材军、吴桂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968.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6日,该利息为人民币905.81元,罚息为人民币2526.53元,复利为人民币81.1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3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款项,由本院全部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