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志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邹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648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邹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剩余本金25625.18元、手续费2491.45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3日,利息为1725.88元、还款违约金为4195.45元;其后利息、还款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作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且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邹志梅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邹志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邹志梅负担,被告邹志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