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审结《民法总则》通过后首宗隐私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4-25 17:39:53 打印 0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保护隐私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尊严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备受关注。今年3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捍卫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近日,罗湖法院依据现行法律,审结了《民法总则》通过后的首宗隐私权纠纷案件,该案件系因被告偷拍、跟踪原告行踪而引发。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均系某公司员工。被告罗某将原告刘某车牌号码等信息告知被告陈某,并指使被告陈某跟踪、偷拍原告车辆。自2016118日至1123日,被告陈某多次驾车进入原告刘某所居住的小区车库,跟踪、偷拍原告车辆,获取原告车辆位置信息。20161123日,被告陈某再次进入原告居住的小区时,被小区保安以及原告当场发现,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随即进行了交涉,被告陈某承认了跟踪、偷拍行为,并称是受被告罗某指使。201737日,原告刘某将车辆开至修理厂维修时,修理工人发现车辆的右后轮踏板处被人安装了GPS跟踪器,原告刘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陈某为获取原告刘某个人生活轨迹,非法跟踪、偷拍原告车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罗某指使被告陈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向被告陈某提供原告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与被告陈某属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隐私权受到非法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原告因隐私权遭受非法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法律依据,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精神上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主张赔偿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予以证实,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和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8000元。

 

原告收到判决书后,送锦旗对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表示感谢。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