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上午,我院在罗湖区委政法委、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协助下,开展统一执行行动,对深圳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有的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29号原文锦渡派出所整栋房屋进行强制清场,并将物业移交给产权所有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深圳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公司)于2010年起租用罗湖区向西路29号原文锦渡派出所整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在2015年1月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返还房屋,被物业所有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告上法庭。该案经我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金口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金口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执行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3日向涉案房屋使用人发出搬迁通知书,责令其搬离所占用房屋。在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离的情况下,我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停止了涉案房屋的电力供应,但房屋使用人仍未搬离。
经调查,金口公司在承租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转租。涉案房屋共七层,一层有三家餐厅和一家美容院,二至七层为一家酒店在经营。由于案件影响面广,涉案房屋面积大、现状复杂且为国有资产,罗湖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区委政法委多次召开协调会统筹部署案件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对于本案的执行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为了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30日上午,我院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退涉案房屋内的全部人员,将涉案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对现场财物进行清点、登记,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我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锦祥到场指挥执行行动,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也派员参加了此次行动。
在执一科科长陈华宣布强制执行开始后,我院干警立即按照事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执行行动。执行行动分工明确,有条不紊;参与行动的干警纪律严明,精神风貌良好。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清点、登记,清场顺利结束,我院依法将涉案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在执行过程中,有个别商户员工因担心工资无法得到保障而情绪激动,我院执行法官、法警立即同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人员一起对员工进行情绪安抚,并进行法规政策的咨询和解答,引导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妥善处置了现场突发情况,顺利完成涉案房屋的交付。
目前,我院执行局正在协调解决金口公司与承租商户间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及承租商户员工劳动争议等问题,力求妥善处置强制清场后的善后事宜,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