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按:
对于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中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愿景是一致的: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这种“良性的互动”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是这样表述的: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社会公正”。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可以说,“遵守无罪推定基本原则,不对案件做预判性报道”是各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基本前提。因此,世界各国围绕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规定,理应是在这个前提下制定的,英国也是如此。很显然,在规范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方面,英国走在了世界前列。该国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分别制定了两版《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在这两版《指南》的基础上,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制度基本成型。
今天,就让《指南》告诉你,这些年英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都要守哪些“规矩”。(篇幅很长,需要些耐心)
联合发布单位: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英国报业协会、英国编辑协会、泰晤士报业集团
译者:零点点
目 次
0. 导读:一般提示
1. 司法公开原则
2.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1 适用于所有刑事法院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2.2 王室法院
2.3 内庭聆讯
2.4 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
3. 对案件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
3.1 性侵案件的受害人
3.2 审前听证阶段作出的裁决
3.3 预审
3.4 驳回起诉
3.5 治安法院的认罪程序和其他类似程序
3.6 检方针对判决的上诉
3.7 未成年人案件
3.8 特别措施和其他程序
3.9 有伤风化的不雅材料
4. 对案件司法报道的酌定限制
4.1 司法报道酌定限制的一般保障程序
4.2 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保护
4.3 对已成年证人的保护
4.4 在法庭上保留姓名信息及其他事项
4.5 公允、准确报道的延时发布
4.6 撤销原判和再审案件:以司法公正为由限制信息公开
4.7 减轻处罚的案件中负面评论的延时报道
4.8 关于反社会行为诉讼的报道限制
5. 关于庭审报道的其他事项
5.1 法院日程安排
5.2 对诉讼中各主体的指称
5.3 未经授权的庭审录音
5.4 陪审团评议
5.5 禁止通过拼凑信息碎片识别特定诉讼主体身份
6. 脚注(略)
7. 参考资料(略)
0. 导读:一般提示
0.1 法官在发布司法报道限制令前,应当深刻理解“司法公开原则”的内涵。按照司法公开原则的要求,所有司法活动均应公开进行,具体包括:
0.1.1 法庭审理活动公开;
0.1.2 证据活动公开;
0.1.3 非因维护司法公正之必要,法院不得禁止媒体对案件进行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
0.2 除非普通法或成文法另有规定,法院亦受以下限制:
0.2.1 不得在庭审时要求媒体或公众离席,更不得在庭审前直接将媒体或公众拒于法庭之外;
0.2.2 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藏信息;
0.2.3 不得对案件的有关合理报道发布永久或临时限制令,亦不得禁止媒体公开有关姓名、地址或其他可能与诉讼有关的信息。
为使司法公开原则得以落实,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赋予了媒体一些权利。对于某些案件,即便公众无法旁听,媒体仍有权列席旁听,并向公众报道案件情况。
本《指南》可以为法院合理限制媒体报道案件提供一些建议,所列提示一般简单明了,方便法庭使用。本《指南》所指“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机构和网络媒体等。
0.3 重要方法。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有人要求法院禁止媒体以任何形式正式或非正式报道案件情况,除非法院认为这的确属于法院的权力,否则不得准许。在确认法院拥有此项权力之后,法院还应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准许的条件。除此之外,法院还应适当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总之,公平正义是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
0.3.1 治安法官听取法律建议。在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媒体离席、保留信息、延时报道或禁止报道的情况下,治安法官在考虑行使这一权力是否适当时,应当先行征询他的法律助理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0.3.2 审查拟采取限制令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予适用司法公开基本原则?如果有,具体立法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否指向特定案件?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认为这种例外的权力来源是普通法或者是法院规制其自身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如果是,那么是否确有具体判例支持这一观点?
0.3.3 审查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而言是否确有必要。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是否确有必要?依法对司法报道自动适用的限制自不待言,除了这种法定情况,有的限制令也可能是依据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作出的,或是根据法院与媒体达成的共同守则作出的。
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确有必要采取这种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公开原则的限制令做法?不论何时,必须始终坚持能少限制就少限制、能不限制就不限制的原则导向。
0.3.4 对司法报道进行限制如确有必要,那么应当限制在何种程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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