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经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圳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848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人民币77000元(暂计)。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书面答辩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本案中你方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8月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三速裁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