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初8489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09:32:04 打印 0

蔡泽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圳锋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303民初8489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泽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圳锋偿还借款本金69398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1493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17年3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止的利息以本金693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圳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