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初12729号
发布时间:2018-01-04 15:46:54 打印 0

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劳绍斌、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272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劳绍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劳绍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为人民币393651.82元,利息人民币34094.36元、罚息人民币29061.31元、复利人民币5444.7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62252.27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劳绍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09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人民币45 元由被告劳绍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