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汇编之裁判要旨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33篇优秀裁判文书,由制作法官归纳整理裁判要旨,于2014年11月结集出版。裁判要旨包括:刑事类11条,民事类17条,行政类1条,国家赔偿类2条,执行类2条。本文对此不做任何删节,原文汇编推送。感谢原作者!
一、刑事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刘筱华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案
〔裁判要旨〕
本案体现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罪行或组织参与罪行处罚,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的原则,被告人刘筱华先后纠集被告人艾代青、同案被告人李建忠、周宜柱、程英文(均已判刑)和马小玲(因本案已死亡)等人,组织、领导并为首共同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持枪聚众斗殴等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其间,刘筱华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未遂)等犯罪活动。刘筱华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艾代青是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也是开枪杀人的直接凶手,应依法惩处。二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判处死刑。
〔文书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四复65159929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3月28日),审判长杨占富,代理审判员蔡军、章晓瑜,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第3页。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刘毅夫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裁判要旨〕
在对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受害群体、被害人人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
〔文书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二复58991899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5月7日),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董世宏、赵卫东,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第9页。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陈亚军故意杀人罪案
〔裁判要旨〕
在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情况下,能否判处被告人死刑历来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本案被告人陈亚军因琐事或为了骗取钱财先后杀害其妻妹陈妮、姐姐陈蔚菁、同学尹铁梅、妻妹陈兰,并分尸、焚尸、抛尸,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虽有坦白杀害陈妮、陈蔚菁、尹铁梅三起犯罪事实的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
〔文书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一复39065703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9月27日),审判长程捷,代理审判员贾伟、郑薇,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第13页。
4.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接受极端宗教思想,伙同他人成立暴力恐怖组织,并组织、指挥恐怖组织成员多人,实施暴力袭击公安局派出所等暴力恐怖活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且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惩处。
〔文书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二复50411079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2月1日),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尚晓阳、王启全,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第18页。
5.李焕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而被核准死刑之案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抢劫作案27起、盗窃作案1起,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灭门杀人犯罪。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致5人死亡);所犯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2人)、死亡(2人),持枪抢劫等情节;所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综上,李焕文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因而被依法核准死刑。
〔文书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二复47860447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10月10日),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尚晓阳、王启全,载《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第22页。
6.陈宝娟故意杀人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