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
被告人赵梦倩等七人擅自发行股票案执行公告
(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被告人赵梦倩等七人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七名被告人均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并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2014年12月29日,本院做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裁定,裁定本案扣押款项人民币1251139.11元及港币2000元依法返还梁鸿、关玉美等75名投资人。后被告人陈玉慧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深圳中院2015年3月25日做出(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裁定。
本院拟对本案扣押款项进行分配,请各投资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查阅款项分配方案及具体分配明细表。同时,如有投资参与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异议成立的,将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并重新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联 系 人:杨法官 王助理
联系电话:0755-25038458、2503807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
被告人赵梦倩等七人擅自发行股票案涉案款项分配方案
一、案件背景
(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被告人赵梦倩等七人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七名被告人均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并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29日,本院做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裁定,裁定本案扣押款项人民币1251139.11元及港币2000元依法返还梁鸿、关玉美等75名投资人。后被告人陈玉慧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深圳中院2015年3月维持本院裁定。
二、具体分配方案
1、扣划在案的金额:人民币1252782.11元(港币2000元换算为1643元人民币后计入)。、
2、投资人投资额:共计人民币17506704元。
3、分配比例:7.156%(计算方式:扣划在案的金额/投资人投资额×100%=1252782.11元/17506704元×100%=7.156%)
4、各投资人分配金额:为各投资人的实际投资金额×分配比例。适格的参与刑事执行分配的投资人名单及分配金额详见附件1。
三、领款程序
1、领款起止时间:公告期间内,如投资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从公告期限届满第二日起,本院接受投资人办理领款手续。3个月内,投资人未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有关规定,对无人认领的款项上缴国库。
2、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3楼刑一庭。
3、投资人领款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本人名下有储蓄功能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两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户名、开户行、卡号或账户;
(3)收条。收条需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书写;收条不得涂改,金额需大小写;收条需本人签名并捺印。收条模板,详见附件2。
4、付款方式
本院依法对投资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通过本院执行款管理系统将款项通过汇款方式返还至投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5、其他说明事项
原则上投资人要亲自办理领款手续;领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投资参与人,在本人亲自填写收条、签名并捺印后,可以书面委托深圳市执业律师将收条及其他领款所需材料递交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户名须与投资参与人姓名一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附件一:
(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24号案件投资人分配金额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