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富安久电子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渭滨诉被告成华区富安久电子产品经营部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108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渭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因原告陈渭滨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应退还案件受理费77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50元,由原告陈渭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