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初9882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17:17:59 打印 0

高新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高新福、蓝松辉、汪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福与被告蓝松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王军租金9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34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400元。由被告高新福、蓝松辉共同负担的13000元已由原告王军预付,被告高新福、蓝松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王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