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语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件,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语杰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程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粤Y885S1的凯越1.5AT经典版汽车返还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被告程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5475元及滞纳金(租金暂计至2018年7月30日,之后的租金每月按人民币2675元,计至车牌号为粤Y885S1的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滞纳金按照本判决确定应支付的租金的5%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2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程语杰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贾明扬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程语杰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