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2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勇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990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5月23日,分期手续费为114.21元、利息为230.77元、违约金为752.31元,之后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标准自2019年5月24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且前述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以99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所得金额(须扣除被告潘勇维已支付的利息34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潘勇维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预交的25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潘勇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80元,被告潘勇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