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21863号
发布时间:2018-05-25 19:04:34 打印 0


文丽敏、韦华易: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303民初218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丽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小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人民币6618[利息2016年614日至20169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人民币1200元(20000×3×2%);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算暂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人民币5418元(20000×412/365×24%);其后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小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6元,由被告文丽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于2018年525日公告于本院网站及公告栏上。

 

 

 

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