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业凤: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113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业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93,906.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93,906.54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段业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6,0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