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执21763号
发布时间:2019-11-18 11:00:35 打印 0


陈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53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执21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