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19311号
发布时间:2019-11-25 09:45:45 打印 0


黄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黄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9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信用卡专向分期本金人民币186658.24元、借记利息人民币7041.52元、违约金人民币14571.38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4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