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王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8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高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6100元、利息人民币2229.34元、罚息人民币494.73元、复利人民币30.55元(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至2019年4月14日,之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