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卓凌:
原告刘艳明与原审被告刘卓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刘艳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原审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