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再6号
发布时间:2019-09-23 09:44:44 打印 0


刘卓凌:

原告刘艳明与原审被告刘卓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刘艳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原审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