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锋:
原告李锦云与被告陈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锦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李锦云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联系人:董助理 0755-22725030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