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参与人领取款项通知
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参与人:
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即涉“东方创投”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在执行公告期内,有案外异议人及部分投资参与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确定分配方案及领款程序如下:
一、具体分配方案
1、扣划在案的金额:人民币25217034.7元。
2、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人民币51832580.73元。(注:公告时,本院确定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为人民币51771835.73元,公告期间,有投资参与人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核实,确定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为人民币51832580.73元)。
3、返还比例:48.65%(计算方式:扣划在案的金额/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100%=25217034.7元/51832580.73元×100%=48.65%)
4、适格的参与刑事执行分配的投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详见附件1。
二、领款程序
1、预约领款时间:因本案的投资参与人众多,为节约投资参与人时间,高效、快捷的办理领款手续,办理领款手续的投资参与人需提前预约办理领款手续的时间。自2014年11月24日起,投资参与人可在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7:30)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755-25038066。
2、领款起止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本院接受投资参与人办理领款手续。3个月内,投资参与人未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有关规定,对无人认领的款项上缴国库。
3、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楼第九审判庭。
4、投资参与人领款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本人名下有储蓄功能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两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户名、开户行、卡号或账户;
(3)收条。收条需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书写;收条不得涂改,金额需大小写;收条需由本人当场签名并捺印。收条模板及格式,详见附件2。
5、付款方式
本院依法对投资参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通过本院执行款管理系统将款项通过汇款方式返还至投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6、其他说明事项
1、为高效、快捷的办理领款手续,请办理领款手续的投资参与人提前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2、原则上投资参与人要亲自办理领款手续;领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投资参与人,在本人亲自填写收条、签名并捺印后,可以书面委托深圳市执业律师将收条及其他领款所需材料递交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户名须与投资参与人姓名一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