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22 09:51:58 打印 0

公  告

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即涉“东方创投”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本院(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判决已发生效力,判令冻结在案的中国银行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00万元、中信银行线李泽明名下账户内的资金3181933.58元及其孳息均系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按投资参与人未归还本金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请各投资参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查阅款项分配方案及具体分配明细表。同时,如有投资参与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异议成立的,将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并重新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洪法官   栾法官

联系电话:0755-25038191、2503823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二庭

 

 

 

 

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款项分配方案

 

一、案件背景

邓亮、线李泽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判决已发生效力,判令冻结在案的中国银行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为:777057959909)内资金人民币2200万元、中信银行线李泽明名下账户(卡号为:6217680300096075)内的资金3181933.58元及其孳息均系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按投资参与人未归还本金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

二、具体分配方案

1、扣划在案的金额:人民币25217034.7元。

2、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人民币51771835.73元。(注:判决认定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后有投资参与人提出异议,称邓亮已经将部分投资款返还个别投资参与人,但后台数据未将此部分款项剔除。为核实上述情况,本院向邓亮以及有关投资参与人进行核实,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人民币51771835.73元)。

3、返还比例:48.708%(计算方式:扣划在案的金额/实际未归还投资参与人本金×100%=25217034.7元/51771835.73元×100%=48.708%)

4、适格的参与刑事执行分配的投资参与人名单及返还金额详见附件1。

三、领款程序

1、领款起止时间:公告期间内,如投资参与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从公告期限届满第二日起,本院接受投资参与人办理领款手续。3个月内,投资参与人未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有关规定,对无人认领的款项上缴国库。

2、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楼刑二庭。

3、投资参与人领款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本人名下有储蓄功能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两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户名、开户行、卡号或账户;

(3)收条。收条需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书写;收条不得涂改,金额需大小写;收条需本人签名并捺印。收条模板,详见附件2。

4、付款方式

本院依法对投资参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通过本院执行款管理系统将款项通过汇款方式返还至投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5、其他说明事项

原则上投资参与人要亲自办理领款手续;领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投资参与人,在本人亲自填写收条、签名并捺印后,可以书面委托深圳市执业律师将收条及其他领款所需材料递交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户名须与投资参与人姓名一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附件1:投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

附件2:收条模板及格式。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