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303刑初464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新奎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报案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4)粤0303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新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白新奎手机1部、台式机17台、U盘1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金管家票据单15箱、账单2张、深圳金管家珠宝有限公司变更(备案)通知书1份、委托合同3份、买卖合同130份、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2份、租赁合同1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白新奎退赔本案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冻结在案的账户内款项予以追缴(详见附表),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返还部分可折抵被告人白新奎的退赔金额。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陆助理,0755-2232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