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3执19855号刑事退赔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11:22:41 打印 0

         

  

(2023)粤0303执19855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小亮、贾金凤、曾秋文、朱跃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人王坤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荧兴源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303执19855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2022)粤0303刑初325号

二、退赔对象

《王坤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荧兴源案)》认定的投资参与人(见附件1)。

三、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按照本次可分配金额总额与全案待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并按照分配方案为“退赔金额=损失金额*分配比例一非法所得”确定具体退赔金额。

四、可退赔款

从本院刑事部门随案移送的涉案银行账户中执行到位1888.15万元(含涉案人员主动向本院缴纳的款项)。

五、所需材料(前期已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的,本次不需提交,切勿重复提交,避免数据登记错误影响退款,材料有缺失的,请予以补正)

(一)投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投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资参与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均需投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二)投资参与人已死亡需由继承人代领款项的。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3.投资参与人死亡证明(公安开具);

4.证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继承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材料均需继承人签名捺印。

继承人两人及以上,除提交上述六份材料外,仍需全体 继承人协商推选一人对接本案领取退赔款项工作,且需提交 情况说明(需写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由 xxx 代为领取(2023)粤0303执19855号荧兴源案退赔款项,各继承人均需签名捺印)。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投资参与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投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二)投资参与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领款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8室  王胜文(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专线电话(邮寄电话):0755-25818089。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投资参与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1:王坤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荧兴源案).doc

附件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