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303执恢570号
常亚楼、张安敏、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峪宏、张秀亭、孙文军、罗友、东莞市鹏润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弘冀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常亚楼、张安敏、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峪宏、张秀亭、孙文军、罗友、东莞市鹏润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弘冀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恒星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深圳市恒星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3执恢5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公布(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