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运行半年的“罗湖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于
为尽早落实省高院、罗湖区委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与区司法局自
挂牌仪式之后,人民调解室即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我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确认了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免收了当事人
人民调解室的成立,架起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链接的桥梁。我院对此制定了相关链接办法:一方面,法院立案庭对上述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首先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且当事人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的,由法院审查立案,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要求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我院提供以下便利:当事人可以不提交起诉状,直接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提交材料有困难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查函,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当天送达民事调解书,需补交材料的,自补交材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争议标的不大,且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案件,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可在速裁法官监督下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泽彦表示,希望罗湖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发挥好示范作用,作为全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相互衔接的工作平台,构建好罗湖区“大调解”的工作网络,为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市中院立案庭庭长
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既是落实罗湖区委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也是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穷尽法律手段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最低成本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