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系统第一家“人民调解工作室” ——罗湖区人民调解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
发布时间:2009-10-19 15:32:11 打印 0

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运行半年的“罗湖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于2009317日上午在我院立案大厅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第一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席挂牌仪式的领导有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泽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丁健、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宋良毅以及区法院、区司法局相关领导。《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为尽早落实省高院、罗湖区委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与区司法局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共同筹划,经区编办批准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室由我院提供办公场地、区司法局聘请人民调解员,主要进行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的立案前人民调解。

挂牌仪式之后,人民调解室即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我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确认了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免收了当事人6000多元的诉讼费。揭牌当日,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受理5起纠纷,当天调解成功3宗。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这种真正便民、利民的做法表示非常满意。

人民调解室的成立,架起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链接的桥梁。我院对此制定了相关链接办法:一方面,法院立案庭对上述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首先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且当事人要求确认其法律效力的,由法院审查立案,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要求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我院提供以下便利:当事人可以不提交起诉状,直接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提交材料有困难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查函,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当天送达民事调解书,需补交材料的,自补交材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争议标的不大,且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案件,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可在速裁法官监督下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泽彦表示,希望罗湖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发挥好示范作用,作为全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相互衔接的工作平台,构建好罗湖区“大调解”的工作网络,为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市中院立案庭庭长丁健在肯定罗湖法院又一次创新、又一项工作走在全市法院前列的同时,要求以严谨的态度进一步规范立案调解工作,同时建议在民事调解书引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而不宜引用其他文件规定。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宋良毅表示,此项工作意义重大,开创了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之先河,相信在罗湖法院专业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将取得优异的成绩,为构建和谐深圳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既是落实罗湖区委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也是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穷尽法律手段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最低成本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