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中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措施,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自即日起对社会公示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情况。
本期公示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人 | 拟发放金额 | 发放依据 | 承办法官 |
1 | (2021)粤0303执6831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廖常泽
| 廖理智 | 人民币98817.05元 | 经核实,因被执行人为植物人,龙岗法院已判令被执行人廖常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其儿子廖理智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现向案外人廖理智支付被执行人在医院产生的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等人民币98817.05元 | 原承办法官:刘春馥,现承办法官:濮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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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期公示时间: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7日
2、如对公示的付款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3、公示监督电话:0755—25018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