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6号
程学林、程学儒、深圳市东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原告宋国梅与被告江仲、张丽芹、第三人吴志刚、程学林、程学儒、深圳市东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6号,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6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材料。裁定内容为:(详见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叶助理
电话:0755-8263261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