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深财购〔2023〕2号)、《罗湖区人民法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院就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
罗湖法院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采购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预算金额:人民币16万元
3、需求内容:详见附件
4、服务期限:详见附件
5、资金来源:2023、2024年预算
6、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8、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拟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特定关系承诺函》;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招标相关事宜:
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价格、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违约承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服务网点、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诚信情况等资料盖公章后扫描汇总成一个PDF格式的投标文件,并将此投标文件与投标联系人信息发送至我院采购邮箱:lhfycg@szcourt.gov.cn,投标文件名与邮件主题统一为“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全称”,供应商的投标时间以我院邮件接收时间为准,未按要求投标者,我院将不予受理。
1、投标时间:2023年12月8日10:30至2023年12月18日10:30
2、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8日10:30
3、开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司法大厦
4、本采购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5、我院综合办公室享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详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司法大厦
联系电话:0755-2503828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罗湖法院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需求
项目名称 | 罗湖法院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财政性资金 (财政预算) | 16万(系统实施费上限为6万;系统使用服务费上限为10万) | |||||||||||||||
项目背景 | 2021年以来,广东省、河南省、上海市等全国省市多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法院“诉讼费”的专项整改若干规定,总体共性要求有以下几点:1、加强释明告知,明确退费途径;2、规范办理流程,严格退费期限;3、加强信息核对,强化退费催办和追缴工作;4、打击违法违规退付,完善“胜诉退费”保障机制;5、通过科技赋能,转向审批“线上化”,提升效能。解决人民群众退费难、退费慢、退费“多次跑”的问题,不仅能惠及人民群众,也能树立法院为民服务的形象。 在此背景下,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诉讼费退费服务,通过提供诉讼费系统工具及相关服务,提高诉讼费数据处理效率。 | |||||||||||||||||
政策扶持 |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R是 □否 2、小微企业报价优惠:10 % (6%-10%间自主选择;联合体2%-3%间选择) 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写) |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 □是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定标方法 | □自定法 | |||||||||||||||||
R否 | 评标方法 | R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法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三、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投标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采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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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服务名称 罗湖法院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 二、服务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三、服务内容 (一)系统实施服务 1、为采购人提供诉讼费系统工具,依据实际情况配置采购人个性化流程及表单; 2、完成与中院统一认证平台、卷宗管理系统、OA系统、电子签章系统、非税系统等五个系统的联调配置。 (二)系统使用服务 1、退费审核 经办人在卷宗管理系统填写诉讼费申请后,申请数据通过接口实时传送到诉讼费管理系统自动提取已有生成《诉讼费退付审核意见书》,财务人员在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诉讼费退付审核意见书进行信息补充及审核。在审核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文件上传,涉及卷宗管理系统已有文件,系统通过接口的方式进行文件共享。 支持财务审核后指定下一环节的审核指定人员。 支持审核过程中在审核页面,能够浏览所有的退费申请信息,辅助财务高效审核。 支持通过历史审核功能查看已审核单据的进展及状态,审核时间、审核人员等详细的审核日志。 支持财务根据法院打印模板进行打印,支持打印单据和申请单据一致或不一致。 支持财务针对单据缺票或者相关附件资料进行线上提醒,以便经办人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2、补录强制执行信息 对于法院已经提前退费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案件,法院需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缴费,补录强制执行信息。 支持新增补录强制执行信息,录入立案时间、追缴到位金额、结案时间、结案方式。 支持导入,通过模板填写强制执行信息,一次性批量导入。 3、统计汇总 对系统所有的与诉讼费相关的报表而设计的一个集查询、预览、打印、导出的全方位功能的模块,用于帮助客户方便地管理报表。提供基本的报表条件查询,报表生成及预览,并导出主流格式文档的功能。所有报表按功能、项目分类来进行归类。 支持按照各个科室、单位、岗位统计报表。如诉讼费整体进展情况、诉讼费异常滞后情况表等功能报表。 4、预警提醒 内嵌法院诉讼费管理时效标准,实时分析诉讼费的进展状态及异常情况,系统自动预警、提醒诉讼费管理的所有节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结合法院实际审批时长要求,加强诉讼费退费的及时性,在所有审批岗位设置审批时长要求,在到期前设置多个时间段及时预警提醒审批人,快速审批。 5、退费台账 支持诉讼费台账管理,让管理层实时了解诉讼费执行状态,通过诉讼费台账可查看关联的诉讼费退款情况。能够全面体现诉讼费管理信息,包括案号、申请人、申请部门、诉讼费金额、退款金额、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单据状态等。 诉讼费台账提供多维度、快速的检索功能,按照案号检索、日期检索、以及金额范围检索等多维度的自由组合查询和模糊查询,极大提升检索效率。 6、系统运维 提供诉讼费系统工具的运维服务,保障日常诉讼费退费服务的正常使用。 四、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六、服务要求 (1)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采购人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乙方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除采购人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2)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 |||||||||||||||||
商务需求 | 一、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报价为不超过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二)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由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三)投标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 (四)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五)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六)投标人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二、付款方式 (一)系统实施费 1、合同签订生效后启动付款程序,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有效发票后15日内按照深圳市财政支付程序支付系统实施费的50%; 2、系统上线验收合格,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有效发票后15日内按照深圳市财政支付程序支付系统实施费的50%。 (二)系统使用服务费 1、系统使用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业务单据量进行结算; 2、系统上线后,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有效发票后15日内按照深圳市财政支付程序支付系统使用费用50%。; 3、剩余费用在一年服务期满后,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单据量进行结算。 三、违约责任 (一)如中标人逾期无法提供服务(中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每逾期1天,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服务费用总额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并追究对应的损失。 (二)如中标人供的服务质量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费用,并须支付给采购人服务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三)其他违约条款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四、验收要求 中标人向采购人发起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和我院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合同付款凭据之一。 |
附件2: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单位发布的罗湖法院诉讼费退费功能技术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
8.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公司已认真阅读本项目需求,特别是完工期和服务期的要求,我司承诺完全满足本项目的完工期和服务期要求。
10.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