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1518、11528号
林晓庆、吴俊江:
原告中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庆、吴俊江劳动合同两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告中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庄宝塔等11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28085元(具体详见附表)。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5元(每案各5元),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径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О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及地址:罗湖区法院912办公室 肖助理 0755—2503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