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4500号
林鸿、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原告林福钦与被告林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45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款合计257841.76元;(详见赔偿清单)(由被告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设备号101551942三轮电动车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7841.76元,此款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出保险范围或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由被告二、被告三赔付给原告)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之全部诉讼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09月28日09时15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曾子程
电话:0755-2272515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