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14101号
第三人:韦英儒:
原告范方平与被告赵红霞、第三人韦英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141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红霞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金额待查询,据实为准,暂定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七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李观兰
电话:0755-2503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