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执1327号
被告人崔晓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退赔一案(渝金所案),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发布公告要求各投资人向本院申报损失,并选定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核实工作。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出具《深永鉴证字[2023]02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3年4月份将上述投资人名单及退赔金额进行了公告。公告后,部分投资人对此提出了异议,本院经研究决定对上述投资人名单及退赔金额进行了修改。现将本案最终确定的投资人名单及退赔金额予以公布。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至本院立案,提起执行异议,同时将执行异议材料、立案受理通知书邮寄至本院(联系人:杨法官;电话:25419321;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不停止退赔工作的开展,本院将在本次公告后随即按此次公布的投资人名单及退赔金额开展退赔工作。异议成立的,本院将在本案后续的退赔工作中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