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28733号
肖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雅康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28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红应向原告深圳市雅康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5548.07元、提前解约违约金2979. 41元,以被告肖红的保证金10000元进行抵扣;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雅康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判决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法院联系人:俞芳
联系电话:25038110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