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49号
深圳宝顺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第壹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宝顺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第壹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2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24.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1‰,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2元、保全费287.72元,由原告负担244.04元,被告深圳第壹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诉讼费757.04元,由本院退回513元。被告深圳第壹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