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74号
甘春:
原告深圳爀泍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甘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爀泍娱乐有限公司返还进场费12000元;
二、被告甘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爀泍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用3600元;
三、被告甘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爀泍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爀泍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甘春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