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6796号
林晓斌:
原告深圳市华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6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林晓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7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缴,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