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21151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8-08-11 14:53:32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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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21151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清负担。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