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紫海食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21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清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