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碧业、高冠聪、谢志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303民初18349号 ,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梁碧业向原告吴晓宇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指定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4 月 16 日 9 时 30 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速裁第一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