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303民初29502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11:24:21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29502号    

冯坤: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95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512909.38元(截至2020年12月12日欠本金500000元,违约金624.38元,手续费1228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同时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4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