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初7022号
发布时间:2018-08-06 15:33:31 打印 0

许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7022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许彩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77665.19元、利息19152.36元、罚息19004.48元、复利3015.20元(从2018年1月23日起,罚息、复利按照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两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元,公告费590元,均由被告许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