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7016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徒国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所欠借款120,000元,利息1,840.94元。
二、被告司徒国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所欠罚息11,587.64元(该项罚息计至2018年1月23日),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罚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元,公告费590元,由被告司徒国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