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3民初14132号
发布时间:2020-10-26 12:58:20 打印 0

秦月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0303民初141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秦月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晓峰押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