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韬: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飞龙诉江韬之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303民初2108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飞龙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江韬负担,并迳付原告吴飞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联系人:吴飞龙 13425108206
法院联系人:董助理 0755-22725030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