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21659号
发布时间:2018-07-25 15:57:17 打印 0


杨元焰: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粤冰与被告杨元焰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303民初2165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元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粤冰借款本金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迳付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联系人:黄粤冰   13530990860

法院联系人:董助理  0755-22725030

 

○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